日前,由澎湃新闻报道的“高校教师离职遭校方索赔”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围绕协议合理性和人才去与留的问题展开热议。
9月8日,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胡宁(化名)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在博士服务期满后提出离职时,被南昌工程学院索赔违约金43.8946万元人民币,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务期满了没有违约,但评上教授的5年服务期还没满,算违约。
胡宁称,自己在去年10月份向学校提交了离职申请,被人事处领导要求其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并签名,否则难以顺利办理离职手续。去年11月,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在被迫情形下”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
9月9日,澎湃新闻就“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需赔付违约金”一事致电南昌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党支部书记、宣传部长洪恩强。洪恩强回应,这是国内高校普遍的情况,老师的引进和培养会有服务期的约定,并不是哪一所学校的特殊做法。
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胡宁需赔偿违约金是因为他评定了高级职称,需要增加相应的服务期,而且他当时也签订了相应的协议。至于离职教师为何需要在调动报告上写下服从承诺,上述人员回应称,这是正常流程的要求,所有老师都是这样走程序,没有特别针对胡宁增加任何手续。
“交了‘违约金’后,我当教授这两年多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胡宁说道。
此外,胡宁称,按照博士服务期协议,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则解释道,“虽然他的博士服务期是六年,但实际上这笔住房补贴是按十年发放的,就是需要在这里干满十年。后面他不在我们学校服务了,这笔钱肯定就不会支付了。”
教授5年服务期未满,需赔违约金
胡宁向澎湃新闻介绍,自己是在2003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入职南昌工程学院(原为“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任教。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胡宁在职攻读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学位,获博士学历学位。2013年10月,他曾与南昌工程学院签订一份《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约定博士毕业后继续在该校服务6年至2019年6月29日。
《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 本文图片 受访者提供
2019年9月,委培博士服务期已满的胡宁向南昌工程学院校领导请求离职调动事宜,未获得校领导同意。10月中旬,马克思主义学院通知胡宁可以申请调动。10月21日,胡宁正式提交调动申请表和调动报告,经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送交校人事处。
胡宁称,当时学校人事处领导要求他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字样并再次签名,否则,人事处不会将此报告上报到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会议讨论,离职手续就难以顺利进行。
胡宁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并签名。
2019年11月4日,胡宁接到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发来的《职工调离通知》。该通知显示,经学校研究同意胡宁调离,要求及时办理离校、档案转接等手续,同时称“自2019年11月停发工资及缴纳社保”。
当天,学校人事处相关办事人员告知胡宁,根据其与学校签署的服务期协议和有关人事调配规章制度,先要核算违约金赔款,交纳完违约金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人事处向胡宁出示了核算出来的违约金数额——438946元人民币。
胡宁对此表示质疑:“我的博士服务期已经完成了,怎么还有这么多赔款?”
“博士服务期满了没算违约金,是胡宁评上教授后另有5年服务期,还没满。金额数是按《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上有关规定核算出来的。”学校人事处办事人员给出答复。
《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工发2018(41)号】。
按照上述文件第七条规定,胡宁于2016年12月评上教授,须在校服务期满5年至2021年12月。他于2019年10月正式离职,还有2年2个月的服务期未完成。另按第十四条规定,不足3个月的按1/4年计算,也就是未完成服务期时间为2.25年。
学校人事处根据胡宁近3年年度平均收入195086.9元计算,按照文件的第十四条违约金计算方法“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核算出来违约金为:195086.9×2.25=438946元。
学校人事处对于胡宁申请调离违约金核算情况。
根据胡宁的说法,考虑到高额的赔偿款,以及女儿还在江西读大学等问题,胡宁当时决定暂不离职。但2019年11月,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回复胡宁称,校领导不同意其留校,要求其尽快办理离校手续。
同年11月28日,胡宁正式调离南昌工程学院。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胡宁称,他向南昌工程学院交纳了违约金43.8946万元、返还学校为其预交的教职工医疗保险金1754元,被学校扣发了2019年11月工资收入12660元,以及根据博士服务期协议,学校还有48000元的住房补贴尚未支付给他。
不满高额违约金,提出仲裁申请
胡宁对于学校这一处理结果并不满意。
胡宁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在2016年12月评上教授的,2017年1月开始享受教授工资待遇到2019年10月,共2年10个月,总收入约55.2095万元,赔了43.8946万元,还剩11.3149万元。
“换句话说,我交了‘违约金’后,当教授的这两年多时间的年均收入只有约4.4万元!比一个讲师还低得多,连基本生活都困难!等于不吃不喝为学校服务了近3年时间。”胡宁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评上教授和副教授必须要增加服务期,即使增加服务期,学校的违约金也不能这么高,几乎相当于老师一年的收入。
今年6月28日,胡宁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人事仲裁申请,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1、被申请人(指“南昌工程学院”,下同)返还申请人(指“胡宁”,下同)在被迫情形下交付的“违约金”438946元。
2、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
3、被申请人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71177.5元。
5、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迫缴纳的“医保费”1754元。
胡宁称,自己首先提出了解除人事关系的意向,但在得知学校索要“巨额赔偿”之时,不愿意解除人事关系,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因此被申请人单方强制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无效。南昌工程学院强迫自己离职,要求自己缴纳巨额“违约金”以及克扣2019年11月份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校方却有不同的解释。《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显示,南昌工程学院对此辩解称,胡宁为了顺利调往省外高校而选择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动交付违约金,却在校方为其办理调离手续成功调至某大学后,主张交付违约金受到胁迫等理由要求返还。胡宁完全是自身原因主动要求调往省外,其主张学校胁迫、单方面决定解除人事关系完全强词夺理。
至于胡宁提出“学校应该补发《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住房补贴48000元”的说法,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解释道,虽然胡宁的博士服务期是六年,但住房补贴是按十年发放的,也就是他需要在这里干满十年。“最后的四年,他不在我们这里服务了,这笔钱肯定就不会支付了。”
根据双方在2013年签署的《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显示,校方为胡宁提供住房补贴12万元,采取分10年按季度发放的方式,每年发放1.2万元。
《南昌工程学院委培高学历人才服务期协议书》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规定。
至于胡宁提出的“学校应该补发其2019年11月的工资待遇12660元,以及返还其被迫交纳的医保费1754元”,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称,校方并不存在扣发胡宁的工资,只是算他在岗的时间计发工资。去年11、12月他不在岗,校方不可能再给他发工资。至于医保费,江西的政策是每年年初把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一次性从学校账户上支走,学校会把应该由教师个人承担的医保,从老师的工资里扣除,全体教师都是一样的。
胡宁称,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在7月5日通知受理上述仲裁申请,8月10日曾开过庭。9月9日上午,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已经在走法律途径了,也在等裁决结果。”
仲裁委驳回胡宁的全部仲裁请求
9月9日中午,胡宁告诉澎湃新闻,其律师从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获悉,仲裁结果已出,其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
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9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显示,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支付的438946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被聘人员占用了用人单位的编制、岗位职数,也享受了相应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员数量多于应聘岗位职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中约定聘任服务期和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中关于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精神,亦合乎情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签字承诺和缴纳违约金行为是被申请人逼迫所为的诉称,仲裁委认为: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南昌工程学院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书》中,有明确的申请人应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的约定。而且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3月被聘任为教授职务时,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
对于申请人提出“自己是被学校解聘,而非主动离职”的说法,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系调动的发起方,调动的申请一旦送达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双方终止人事关系的法律效果产生。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反悔,被申请人不同意,要求申请人办理调动手续,是依法行使自主用人权。以调动的形式终止人事关系,双方有均等的权利。
综上,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9月9日下午,胡宁在知晓仲裁结果后向澎湃新闻表示,下一步他将继续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人仲字[2020]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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